牙髓及根尖周病治疗的特殊病例处理
健康人群进行牙髓病治疗一般无禁忌证,某些牙髓病患者有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,或有妊娠等特殊的生理状况,在治疗牙髓病前应对其作较全面的了解,必要时还应请有关科室会诊后再拟定治疗方案。下列情况在治疗牙髓病时应予重视。
一、传染性与系统性疾病的处理
(一)传染性疾病
某些传染性疾病的患者,在牙髓病诊疗中存在着交叉感染的危险性,对其他患者及医务人员本身都有造成传染的可能,需要严加防范。对就诊时已患有严重传染病的患者,既要重视其本身的健康状况是否能适应治疗,又要防止其对医生及其他患者存在交叉传染的威胁。因此,对患有艾滋病、活动性肺结核、传染性肝炎及其他重症传染病者,应先处理其急症,其他治疗可适当延缓,待全身情况改善或治愈后再作进一步治疗或修复。同时应做好病人接触过的器械用具的消毒工作,尽可能使用一次性器械。术者应严格戴口罩、手套,接触过的手机、钻头、根管器械等应单独消毒。
(二)心血管疾病
牙髓病治疗虽无严重创伤,但对部分患者仍然会出现心理紧张、恐惧等导致心血管系统活动增强的心理反应。对于有严重心血管疾病者则有引发或加重的可能。例如,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;心肌梗塞康复期未超过半年;各种原因引起的心力衰竭,心功能在Ⅱ级以上;严重高血压,即收缩压在24kp(180mmHg),舒张压在15kp(110mmHg)以上者,对慢性牙髓病治疗应暂缓,而对必须处理的急症,应先口服具有扩张冠状动脉的药物或降压药,如救心丹、心痛定、步长脑心通、降压剂等。必要时还应口服镇静剂。
对有高血压但未超过上述范围的患者,也可在治疗前半小时口服降压剂或镇静剂,以防因精神紧张或疼痛刺激导致血压急剧升高。
上述患者在作去髓术时,应尽量避免使用肾上腺素含量高的麻醉剂,以免导致血压上升及增加心肌耗氧量。其他治疗应尽量选择无创伤性的、简便易行的方法。
对有风湿性心脏病患者,在牙髓病治疗前(最好在前一天),应适当使用抗生素,如青霉素、阿莫西林、头孢类、林可霉素、红霉素类及硝基米唑类等药物,以防止细菌性心内膜炎的发生。
(三)代谢性疾病
糖尿病患者机体抵抗力较差,轻微的创伤都可能导致感染,故在牙髓病治疗时也应尽量避免创伤,同时应根据情况适当使用抗生素;对于有急性炎症者应使用比一般患者更大剂量的抗生素,使能及时有效的控制病情。
对于患有甲亢的患者,在T3、T4未恢复正常之前,应尽量采用保守治疗,以避免拔牙对病情的影响,同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使用含肾上腺素的麻醉剂。
(四)其他疾病
对有出血性疾病患者在治疗前应先行相应的实验室检查,了解其近期的病情。对有牙槽脓肿等急症,诊疗时应尽量选择无创伤或少创伤的方法,必要时应请内科医师会诊,共同商订治疗方案。
对有过敏体质的患者,应避免使用碘制剂,禁用容易导致速发性过敏反应的麻药及某些抗生素。对有可能引起过敏的含有酚类的药物亦应慎用,必要时可配合使用抗过敏药物。
对肿瘤患者应了解其发病时间、治疗情况、是否进行过放射治疗,尤其应注意口腔的症状与体证是否与原发病有关。
二、妊娠患者的处理
妊娠3个月之内,6个月以上的患者,精神紧张或疼痛刺激容易导致流产或早产。因此,非急症病例应暂缓治疗,对急症者应尽量减少诊疗中的疼痛刺激及可引起精神紧张的操作。
在整个妊娠期,各种治疗应尽可能采用安全的麻醉剂,封药要使用氢氧化钙制剂;避免使用砷剂及有毒性作用的化学制剂,如麝香草酚、甲醛甲酚等;禁止使用可导致胎儿畸形或影响胎儿发育的药物,如常用的硝基咪唑类、四环素类及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等。急重症必须使用的药物,应与产科医师共同商定。以防范各种处理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,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
三、会诊与转诊
牙髓病的治疗绝大部分均可在具有一定设备的基层开展,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的医师都能完成,但在个别情况下需要其他科室的医师参与会诊,或需要具有较高水平的医疗设备、较高技术水平的辅助手术协同完成。
会诊或转诊应提供较完整的病历资料,按一定的医疗程序执行。在会诊之后,要根据会诊医师提出的诊疗意见拟定治疗方案,对诊疗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应协商解决,必要时应请有关部门协调,但不能自行更改。
对转诊病例,除了提供较完整的病历资料外,还应设法与患者或转诊医师联系,以明确诊疗结果,总结经验教训,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的诊疗水平。
一、传染性与系统性疾病的处理
(一)传染性疾病
某些传染性疾病的患者,在牙髓病诊疗中存在着交叉感染的危险性,对其他患者及医务人员本身都有造成传染的可能,需要严加防范。对就诊时已患有严重传染病的患者,既要重视其本身的健康状况是否能适应治疗,又要防止其对医生及其他患者存在交叉传染的威胁。因此,对患有艾滋病、活动性肺结核、传染性肝炎及其他重症传染病者,应先处理其急症,其他治疗可适当延缓,待全身情况改善或治愈后再作进一步治疗或修复。同时应做好病人接触过的器械用具的消毒工作,尽可能使用一次性器械。术者应严格戴口罩、手套,接触过的手机、钻头、根管器械等应单独消毒。
(二)心血管疾病
牙髓病治疗虽无严重创伤,但对部分患者仍然会出现心理紧张、恐惧等导致心血管系统活动增强的心理反应。对于有严重心血管疾病者则有引发或加重的可能。例如,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;心肌梗塞康复期未超过半年;各种原因引起的心力衰竭,心功能在Ⅱ级以上;严重高血压,即收缩压在24kp(180mmHg),舒张压在15kp(110mmHg)以上者,对慢性牙髓病治疗应暂缓,而对必须处理的急症,应先口服具有扩张冠状动脉的药物或降压药,如救心丹、心痛定、步长脑心通、降压剂等。必要时还应口服镇静剂。
对有高血压但未超过上述范围的患者,也可在治疗前半小时口服降压剂或镇静剂,以防因精神紧张或疼痛刺激导致血压急剧升高。
上述患者在作去髓术时,应尽量避免使用肾上腺素含量高的麻醉剂,以免导致血压上升及增加心肌耗氧量。其他治疗应尽量选择无创伤性的、简便易行的方法。
对有风湿性心脏病患者,在牙髓病治疗前(最好在前一天),应适当使用抗生素,如青霉素、阿莫西林、头孢类、林可霉素、红霉素类及硝基米唑类等药物,以防止细菌性心内膜炎的发生。
(三)代谢性疾病
糖尿病患者机体抵抗力较差,轻微的创伤都可能导致感染,故在牙髓病治疗时也应尽量避免创伤,同时应根据情况适当使用抗生素;对于有急性炎症者应使用比一般患者更大剂量的抗生素,使能及时有效的控制病情。
对于患有甲亢的患者,在T3、T4未恢复正常之前,应尽量采用保守治疗,以避免拔牙对病情的影响,同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使用含肾上腺素的麻醉剂。
(四)其他疾病
对有出血性疾病患者在治疗前应先行相应的实验室检查,了解其近期的病情。对有牙槽脓肿等急症,诊疗时应尽量选择无创伤或少创伤的方法,必要时应请内科医师会诊,共同商订治疗方案。
对有过敏体质的患者,应避免使用碘制剂,禁用容易导致速发性过敏反应的麻药及某些抗生素。对有可能引起过敏的含有酚类的药物亦应慎用,必要时可配合使用抗过敏药物。
对肿瘤患者应了解其发病时间、治疗情况、是否进行过放射治疗,尤其应注意口腔的症状与体证是否与原发病有关。
二、妊娠患者的处理
妊娠3个月之内,6个月以上的患者,精神紧张或疼痛刺激容易导致流产或早产。因此,非急症病例应暂缓治疗,对急症者应尽量减少诊疗中的疼痛刺激及可引起精神紧张的操作。
在整个妊娠期,各种治疗应尽可能采用安全的麻醉剂,封药要使用氢氧化钙制剂;避免使用砷剂及有毒性作用的化学制剂,如麝香草酚、甲醛甲酚等;禁止使用可导致胎儿畸形或影响胎儿发育的药物,如常用的硝基咪唑类、四环素类及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等。急重症必须使用的药物,应与产科医师共同商定。以防范各种处理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,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
三、会诊与转诊
牙髓病的治疗绝大部分均可在具有一定设备的基层开展,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的医师都能完成,但在个别情况下需要其他科室的医师参与会诊,或需要具有较高水平的医疗设备、较高技术水平的辅助手术协同完成。
会诊或转诊应提供较完整的病历资料,按一定的医疗程序执行。在会诊之后,要根据会诊医师提出的诊疗意见拟定治疗方案,对诊疗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应协商解决,必要时应请有关部门协调,但不能自行更改。
对转诊病例,除了提供较完整的病历资料外,还应设法与患者或转诊医师联系,以明确诊疗结果,总结经验教训,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的诊疗水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