牙髓病治疗用药的基本常识

发布日期:2016-03-29 浏览量:152 次 专题:综合相关 返回上一页
药物是治疗疾病的基本手段之一。现代医学是医疗技术与药物应用的有机结合,牙髓病的治疗也是一样,虽然大都是利用各种人工操作进行治疗,但也离不开各种药物的配合使用,使治疗能达到良好的效果;而在某些情况下,药物则发挥着治疗的主要作用。
   药物能起到治疗疾病的作用,也能产生对机体的不良反应(adverse drug reaction),甚至还可能对机体造成损害。必须认识到,大部分药物都有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的双重性。因此,要求临床医师不但要掌握药物的性能和作用机理,还应对药物的毒副作用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,才能避免用药的盲目性和随意性,尽可能做到“有的放矢,立竿见影”。
 
一、药物的作用机理
药物通过口服、肌肉注射、静脉注射、皮肤粘膜吸收等方式进入机体,并通过血液循环分布到全身各器官组织而发挥作用,药物通过影响机体某些器官、组织的功能;或影响某些侵入机体的生物、微生物的代谢,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。例如,阿托品用于腹部空腔脏器的止痛,是通过解除这些脏器的平滑肌痉挛,从而达到止痛的作用;而抗生素治疗各种炎症,则是通过影响细菌的代谢机能,达到抑制细菌的繁殖或杀灭细菌的作用。药物通过注射的方式则能完全进入血液循环,从而能充分发挥作用。尤其是静脉注射,药物直接进入血液循环,能快速产生药效。
二、药物的体内过程
(一)吸收
药物是通过胃肠道和皮肤粘膜吸收,或通过注射进入血液循环,然后分布到全身各组织器官发挥作用的。口服药物吸收的量受药物本身的性质及胃肠道功能、局部血流量等因素的影响,如胃肠道炎症时,口服药物吸收的量就会减少,一部分药物未被吸收则随粪便排出。
(二)分布
药物吸收入血管随血液循环分布到全身。由于某些药物对特殊组织的亲和性不同,因而分布也不均匀。例如,碘易浓集于甲状腺,汞、砷等金属类药物在肝肾的浓度较高。正是这种分布不均或有亲和性,才会造成某些药物对治疗无关器官的损害。如治疗感染性疾病用氨基糖甙类抗生素,有的可造成药物性耳聋或肾损害等。
一些药物在血浆中与蛋白结合,以形成大分子的形式存在,不易进入无蛋白的组织。如青霉素在血浆中与蛋白结合,故不易进入血脑屏障;而磺胺嘧啶钠很少与蛋白结合,容易进入血脑屏障,因而成为治疗脑膜炎的首选药物。
在根管治疗中,药物放置在根管内消毒,有的与直接接触的部位产生作用;有的则通过蒸发或渗透的作用杀菌。药物如接触具有一定血运能力的残髓,或直接与根尖周组织接触,即可被根尖周组织吸收。此外,有的药物具有一定的渗透性,虽未与残髓或根尖周组织接触,但仍可通过根管中的液体,渗入到根尖周组织并分布到全身。有人曾做过试验,在动物的牙齿中封入FC,7天后杀死动物,在心、肝、肾等器官中可检测到FC。是否会造成上述器官损害尚无定论,但仍应高度重视。
(三)代谢
大多数药物在体内是通过氧化、还原、分解、结合等方式进行代谢。代谢的结果使药物灭活(失效),或转化为其它物质排出体外,有的也可被其它生理代谢所利用。例如,一些无机化学的药物,代谢的主要场所在肝脏。因此,当患者肝脏功能不全时,药物蓄积容易引起中毒;而一些药物在肝脏代谢过程中可造成肝细胞的损害,尤其是肝功能不全或用量过大时为甚。例如,口腔抗感染常用的甲硝唑和四环素合用,如过量可造成肝功能损害。
在代谢中,许多药物是在血液中的酶类参与的,如肾上腺素,是由血液中的单胺氧化酶代谢灭活的。
药物代谢快慢决定其在血浆中的浓度,药物在血浆中的浓度从最高值下降一半所需的时间称“半衰期”。各种药物根据半衰期决定每天的给药次数;而给药剂量是根据血浆中的有效浓度而定。
三、药物的毒副作用及不良反应
药物可以治疗疾病,但许多药物还有可能对机体造成毒副作用及不良反应。轻则给患者带来不适感及痛苦,重则造成某些器官的损害,极个别甚至可危及生命,如某些药物引起的过敏性休克等。牙髓病治疗虽用药较少,但仍应提高警惕,以保证用药安全。
(一)副作用
指在治疗剂量时,患者某些器官出现与治疗无关的异常反应。例如,口腔注射含肾上腺素局麻剂出现的心慌、心悸;口服甲硝唑、替硝唑出现的恶心呕吐、头昏;口服四环素、红霉素对胃粘膜的刺激作用等。
对治疗必须要用的药物,除了可选用副作用较小的以外,还可配用一些能解除副作用的药物,或改变给药方法,以避免或减轻其所引起的某些症状。例如,在选用红霉素或甲硝唑时配给维生素B6,并在饭后服药,可减轻胃肠道反应。对于某些反应较重或有胃病史不能口服,必要时亦可改用静脉滴注,以减轻反应确保治疗所需。
(二)毒性作用
毒性作用系指应用药物后引起机体某一组织器官的严重损害。例如,使用氨基糖甙类药物所致的耳毒性、肾毒性;应用某些药物造成肝细胞破坏(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显著升高)。牙髓病治疗使用的各种失活剂就是利用其毒性使牙髓失活,如使用方法不当,其毒性作用不但使牙髓失活,还可造成牙周组织产生化学性炎症乃至坏死,甚至还可随血液进入全身组织器官。因此,对某些人群应慎重使用,如孕妇及幼儿等。
(三)二重感染
指长期使用大剂量抗生素,造成机体菌群失调。即抗生素将机体中正常存在的某些细菌一并杀灭,而使某些对该抗生素不敏感的致病菌生长繁殖,并产生相关的疾病。如伪膜性肠炎、白色念珠菌性口炎(鹅口疮)等。
(四)致畸作用
指药物用于孕妇可引起婴儿先天性畸形,尤其是妊娠3个月以内者最为严重。因此,妊娠早、中期应尽量避免使用化学药物,但如病情已达非用不可的时候,应权衡利弊,酌情选用。某些药物在婴幼儿使用,亦可影响某些器官的发育。如四环素在婴幼儿使用可致黄齿症,严重者可使牙齿发育钙化不全,故又称“四环素”牙。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,四环素在临床的广泛应用,曾造成此时期婴幼儿人群中发生严重的四环素牙,在80年代之后才得以认识与纠正。
(五)致癌作用
一些药物长期服用可致某些组织器官的细胞过度增殖,形成肿瘤。已证实的致癌药物有二乙烯雌酚、氮芥、环磷酰胺、非那西汀等。上述药物有的已淘汰,且与牙髓病治疗无关。但有些药物中还含有非那西汀,如去痛片,安痛定、APC等,这些药均不能长期大量服用。
治疗牙髓病的FC,有报道动物试验除可致过敏外,还有致癌的可能。除日本外,许多发达国家已不再使用。但FC在牙髓病治疗中有其它药物不可替代的作用,如何发挥其治疗作用,减少副作用,需要进一步研究。
(六)过敏反应
为病理性免疫反应。虽属极少数,但对患者危害大。
药物的过敏反应原因在于患者的过敏体质与某些药物的特性,与药物用量多少无关。因此,在使用一些容易致敏的药物之前,应注意询问患者的过敏史,对容易产生严重过敏症状
的药物,使用前应做皮肤试验。牙髓病治疗有多种药物易引发过敏反应,如抗生素中的青霉素、先锋霉素、链霉素、庆大霉素、卡那霉素、四环素、磺胺药等;麻醉药中的地卡因、普鲁卡因、利多卡因等;根管充填剂中的丁香油氧化锌水门汀等;根管消毒剂中的FC、碘制剂等。
过敏反应有迟缓型和速发型两种。迟缓型过敏反应表现为:患者在用药后若干时间出现皮疹、骚痒不适、血管神经性水肿等症状。速发型在短时间内出现血压下降、呼吸脉搏加快、颜面苍白等过敏性休克症状。抢救不当或不及时可危及生命。
过敏反应的发生率虽较少,但仍应引起临床医师的高度重视。